连发两条!吉林省重要通知!

2022-08-23 17: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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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2〕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主力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帮助我省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增强发展信心

(一)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各地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本地疫情后复工复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地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开辟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大力推广“网上国网”App等线上办电方式,向个体工商户提供从技术咨询到装表接电“一条龙”服务,加快办电速度;对个体工商户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压减办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降低物流成本。组织引导个体工商户集聚的大型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者,统一与快递企业对接,组织集中物流服务,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物流成本。(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五)减免房租(摊位费)或物业费。引导各非国有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个体工商户集聚的商品交易场所,对场内从事餐饮、批发零售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减免部分房租(摊位费)或物业费等费用。(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六)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费券政策范围。拓宽消费券活动主体,将零售、餐饮、住宿等限上企业库内个体工商户纳入消费券政策适用范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用好社保政策,稳就业保就业

(七)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保险费缓缴参照企业办法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八)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九)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在辖区内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其域内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可在2022年底前,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信贷支持,缓解融资难题

(十一)创新信贷支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手段提高融资匹配度。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给予贷款贴息。(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融资纾困。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调查研判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降低个体工商户涉及银行业务成本。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免收个体工商户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单笔10万元以下对公跨行转账业务实行不高于9折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和本票、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发展

(十四)支持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引导线上销售、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人员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提供一站式“集群注册”服务,即申即办、远程认证、免费办理。(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

(十五)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通办”。依托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业务全程网办,实现登记注册、刻制公章、发票申领、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一次办理、一日办结”。(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

(十六)实行登记注册“容缺办理”。对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当申请人提交材料基本符合登记要求,但部分申请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登记机关予以先行受理。(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十七)强化首次创业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首次返乡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并持续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八)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云直播、云逛街、云购物等新型经营模式。支持品牌连锁店企业以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吸收一批老旧小商店、小超市等分散经营零售店,提高个体小店抗风险能力。推动构建新消费场景,引导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体工商户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鼓励探索无直接接触配送服务。(省商务厅负责)

(十九)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发展电商、直销、城市配送等业务,强化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电商平台和社区电商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鼓励各地利用现有各类国有园区、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经营场地。(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允许个体工商户摆摊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地摊经济、夜市经济经营者免予登记注册。允许临街店铺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区域内开展外摆经营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建设,高质量服务社区居民生活。(省市场监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支持“个转企”。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或成立满2年且纳税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个转企”服务业企业,在现有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行歇业制度。对因疫情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

五、优化发展环境,保护合法权益

(二十三)优化信用监管。持续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科学制定信用风险分类并实施精准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降低抽查比例和频率,做到“无事不扰”。(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严查乱收费等加重经营负担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和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加强转供电环节电价监管,治理转供电主体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确保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扎实落地。(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大宗商品和重要工业原材料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从严从快处理相关价格投诉举报,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二十六)强化社会兜底保障。对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注销后无生活来源且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负责)

六、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二十七)形成工作合力。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中省直部门要及时指导市、县对口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以“服务企业月”为契机,主动做宣传、讲政策、送服务,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中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开展政策直达。依托企业政策直达平台,及时发布政策信息,细化办理指南,精准直达个体工商户,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省市场监管厅牵头,中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媒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政策及相关工作的宣传,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为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提供有力舆论支持。(中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持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超高层建筑、大型通信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多标段大型项目可以选择1-2个标段作为试点,允许省内建筑业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

(二)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三)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及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大对本省建筑业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长春市扶持5-8家骨干企业,其他每个市(州)扶持2-3家骨干企业,每个县(市)扶持1-2家骨干企业。

(二)对省内信用良好、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其中一项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三)鼓励本省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省内国资国企合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通过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相关资质。

(四)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州)财政各承担500万元。鼓励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的,给予适当奖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各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数字引领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施工综合(特级)、甲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鼓励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评科技进步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

(二)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四)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先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鼓励开展全过程咨询。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其施工图预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编审确定,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应按照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收费标准计取。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一)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迁入我省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州)财政各承担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迁入我省的上述企业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予以认可,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入吉企业本地化率

(一)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母公司调入,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时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完善“走出去”企业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推介活动,在企业宣传推荐、项目对接、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提供帮助,在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流通渠道以及出具保函、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出省经营,提高省外市场份额。

(二)对于本省企业在省外承揽项目回本省纳税部分,当地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开展的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要求的境外工程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一)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

(二)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其中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竣工结算,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三)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无故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四)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的预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建筑业税收社保优惠政策

(一)严格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税费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力度,2022年底前,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90%,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一)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协商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协商约定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因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发承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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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吉林省人民政府

编辑丨露娜

审核丨韩大川姜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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