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搞权钱交易、对抗组织审查 胡毅峰被开除党籍

2022-09-30 14: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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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毅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败坏任职单位选人用人风气;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道德败坏;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毅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胡毅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胡毅峰简历

胡毅峰,男,蒙古族,1954年5月出生,内蒙古喀喇沁旗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3月参加工作。

1971年3月,呼和浩特市郊区榆林公社知青。

1975年10月,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分局政治部宣传干事。

1978年2月,呼和浩特铁路局政治部干事。

1984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事,副处长,处长。

1992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盟委副书记。

1995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

200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正厅级)。

200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

2011年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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